顺盈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教學[2005]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具有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訓、考察😜、社會實踐、勤工助學等社會活動時有違紀行為🚒,依據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承認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
第六條 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串供、無理狡辯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威脅、恫嚇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三)有其他幹擾、妨礙組織調查處理行為的;
(四)在院期間已受過紀律處分的🛐;
(五)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規定兩條以上規定的;
(六)夥同院外人員,違反本規定的;
(七)在院外參加教學實習👩🏻🏭👸🏿、社會實踐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及相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違紀群體中的為首(組織、策劃)者🙏🏻;
(九)與多人一起進行違紀行為的;
(十)特殊時期違反校紀校規者🖕🏿;
(十一)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三章 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和處分
第七條 違反憲法,違紀政治紀律者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信教🌿、學經🧔🏼♂️、參與宗教活動,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飾,使用帶有宗教色彩的學習🚸📘、生活用品🚛,觀看、收聽🫒、傳播帶有宗教色彩、宗教內容的書刊🔓、影像製品🛻、電子存儲媒介等任何一種行為受到司法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受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被司法和公安部門傳喚時弄虛作假、包庇他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受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以偷竊💷、騙取🤽🏼♀️♕、冒領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財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涉及金額大小,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前款所列舉行為,實施未遂、尚未獲得非法財物或涉及金額(團夥作案合計金額,以下同)不滿300元,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涉及金額達到300元(含)以上,不滿6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涉及金額達到600元(含)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涉及金額達到1000元(含)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屢教不改(包括已因此類行為受過一次紀律處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無論涉及金額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經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確認為撬竊的🎼,無論是否竊得財物,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八)明知是贓物而協助窩藏🤟、銷贓📶、轉移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九)對團夥作案為首的,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十)偷竊、強取或惡意損壞公章🎻、機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經公安機關或保衛部門確認為搶奪、敲詐勒索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 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群毆為首的,加重處分,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本是雙方個人的矛盾,但是因第三方的介入造成群毆的,對所有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
(八)對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以任何形式參與博彩遊戲、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沒收賭具和賭資,給予以下處分🚊:
(一)以任何形式參與博彩遊戲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屢教不改,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校內聚眾賭博,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組織賭博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在校園內設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四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有以下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製作、復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聖戰等極端思想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製造、故意輸入、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絡系統安全並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盜取他人IP地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第十條相應條款處分🧋;造成其它後果的,參照本條前兩款從重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復製🏠、傳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穢,封建迷信、邪教內容的書刊、圖片,錄像、磁帶🤼♂️◀️、光盤等資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在建築物🪬、教室或實驗室的公用設備、儀器上亂塗↗️、亂寫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損壞校園設施📦,建築物設施、教室或實驗室等公用設備🏓、儀器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對損壞他人財物的💆🏼,情節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對損壞公共設施後果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弄虛作假🏬🦻🏿、騙取顺盈獎助學金👴、困難學生補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項外👨🏿🍼🎏,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無故曠課🧜♂️、缺勤者:
無故遲到🦁、早退三次按一個學時計算
(一)每學期曠課累計達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每學期曠課累計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每學期曠課累計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每學期連續兩周無故未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實行勸退;
(五)每學期連續一個月無故未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考試、考查中違紀、作弊者👳♀️:
(一)閉卷考試時,攜帶書籍🏄🏼♀️、資料、草稿紙或將尋呼機💆🏿♂️、手機、電子辭典類工具帶入考場,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經提醒仍不改正者;或未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擅自更換座位者;或左顧右盼、交頭接耳👨🏼🏭、擅自帶走考卷及有其他類似情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時試圖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他人答題信息或為他人提供答題信息者;或不服從監考教師管理,擾亂考場秩序者;或為別人做假證及有其他類似情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閉卷考試時😷,翻看書籍📶、資料🤲🏻😲,利用計算器存儲的信息;或互對答案📒🏇、抄襲別人的答案❄️、為他人抄襲答案提供方便及其他類似情節者,按考試作弊論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代替他人考試、或要求別人提供答案或替別人提供答案🥐、或閉卷考試時攜帶書籍、挾帶資料進入考場構成作弊者,按考試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試🚂、或偷竊考卷⛓🙅🏿♂️、或在考場內外使用尋呼機、手機等電子產品交流考試信息者,按考試作弊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考試違紀或因作弊受處分後再犯或屢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考試時作弊,雖未被監考或巡視人員發現,但事後查出並核實證據確鑿者,給予相應處理;
(八)屬於其它作弊情節者,參照上述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條 不尊敬師長應該受到的處分
(一)當面無理頂撞教職工,甚至謾罵或毆打的處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當面或背後以各種形式侮辱或誹謗教職工人格尊嚴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無理頂撞家長或長輩的𓀐,謾罵或毆打家長⛹🏽♀️、長輩的處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學院宿舍管理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使用學院禁止使用的各種電器設備,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在規定的學生休息時間內或寢室熄燈後,在寢室內喧嘩吵鬧,嚴重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出租學生宿舍及床位,經勸阻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準晚歸或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學生宿舍內違規留宿他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異性宿舍留宿或留宿異性𓀛,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未經批準在校外租住房者🍰🧟♀️,除責令其立即搬回規定寢室外👨🏽,還給予警告處分🌊;堅持不搬回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
(七)在學生宿舍區內違章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物品或亂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險物品,擾亂學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對因吸煙🛀、使用蠟燭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險,火災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對違反宿舍管理辦法其它條款者🕵🏻♀️,拒不接受批評教育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酗酒🍞,違反者視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酗酒後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嚴禁學生吸毒,違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嚴禁學生在在校或離校期間下江🫃🏻、河💾、湖🏵、塘遊泳,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且其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公共道德規範🚚、倫理者:
(一)有流氓滋擾行為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二)參與流氓團夥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學生在校公共場所與異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未婚同居或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或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政策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從事或參與色情服務等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侮辱✊、謾罵他人,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造謠、誣陷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對幹擾、阻礙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4️⃣;
(四)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公共場所哄鬧,故意摔碎、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含)以上處分;
(六)煽動、組織聚眾鬧事,破壞顺盈正常生活、教學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七)未登記註冊的學生組織或團體在校內擅自開展活動,對主要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含)以上處分;
(八)未經顺盈批準,擅自以學生組織🤙🏿🛌🏽、社團或個人的名義舉辦跨校的大型學生活動或集會的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含)以上處分👨🦳;
(九)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對未經允許私自離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經勸導仍不返校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離校期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外出實習、實訓➗🙍🏿♀️、寫生、社會實踐、勤工儉學期間👲🏿,不服從管理或擅自離隊(離崗)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二)在請假、放假或者因其他原因離校期間,故意失聯、不配合班主任和顺盈工作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誤導顺盈管理工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三)弄虛作假,塗改偽造成績🛝、偽造各種證明、證件或代用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四)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私刻偽造公章、偽造教師簽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在校園內飼養寵物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六條 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患有精神疾病的學生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違紀行為的🗻,不予處分🏭,但是患病學生應當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患病學生實施違紀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間歇性精神疾病學生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紀行為的👩🏻🔧,不能免除違紀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於在獎助學金及其他身份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偏袒他人及拉幫結夥的學生,一經發現,視情況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取消一切評選資格,並追回已經享受的獎助學金及其他資助資金🧄。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條 違紀事件的查實📝。學院發現學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時,學生所在顺盈和相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發現學生有違法犯罪嫌疑行為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違紀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違紀書面材料中簽字的或者違紀當事人不在顺盈的,由班主任寫書面說明補充至學生違紀材料當中。
發生在宿舍樓內🈁📱,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製度的違規行為,由學生處負責調查核實情況✵🥯,違紀情況調查的記錄和結論應盡快轉交學生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匯總調查情況👙。
當學生發生違紀違規行為時➿🐋,系部一經發現必須進行學生違紀行為調查,在規定時間內形成調查報告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的書面材料,並上報學生處,不得私自處理、包庇違紀違規學生。
第二十九條 違紀行為擬處分。對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取證後,十個工作日內,違紀學生所在系(部)通過黨支部會議討論做出擬處分決定並報學生處審批⛓,系(部)在做出擬處分意見後,應告知違紀學生學院將對其做出的擬處理結果和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等,同時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處在5個工作日內對系部提交的擬處分決議進行事實和處分等級認定並提出擬處分決議上報院黨委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權限👩🚒。學生違紀處分由學生處提出擬處分意見報院黨委辦公會討論決定。學院對違紀學生的處分,一般應在發現其違紀行為的學期內處理結束,學期末發生的違紀事件可延期至下學期處理結束。
系(部)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所依據的事實不清的,未按規定處理時,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有權提出異議,要求系(部)重新審議。
第三十一條 處分決定及送達🧑🏿🏫。學院對違紀學生所做的處分決定均由學院統一發公文⚾️,處分決定應當包括處分種類💁🏽♀️、違紀事實👯♀️、理由、依據及學生申訴途徑與申訴期限🙎🏼♀️,處分決定自學院正式文件下發時生效。
學院做出處分決定後🕊,學生處撰寫處分決定通知書⚱️,由系(部)送達違紀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學生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字)。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拒絕簽字的🧖🏻♀️,有兩名見證人簽字,按照留置送達處理🙌;學生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遞和掛號信方式郵寄送達。因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則在院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通過後三種送達方式送達的🛥,學生所在系(部)要將送達情況記錄在《處分決定文書送達回證》中報學生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年。學院可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提前或延後解除留校查看處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內(從學院發文之日起一年)有違規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受處分學生,學院取消當學年各類評優🍮、獎勵和資助資格🧺,是學生幹部的,免去其職務🏺。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在處分決定做出後一周內辦理離院手續👦🏿,逾期不辦。由學院給予辦理,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 跨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牽頭保衛處和學生所在系參加💁🏻♀️,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調查並按照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再按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第五章 申訴和復查
第三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或處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主管領導、學生處😄、教務處、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教師代表由工會🪟🤹🏽、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3-5人組成🛍️。
第三十六條 學生如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須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學生對復查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條 處分解除時限。學生受處分後表現良好,態度端正,自受處分之日🤾🏿♀️,在規定時間內,本人可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一)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3個月(不含假期)後可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6個月(不含假期)後可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三)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後(以學院發文時間為準)可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四)畢業前三個月內受到處分的不得申請解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處分解除條件
(一)申請解除處分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自己所犯錯誤進行主動的反思,對自己違紀行為的性質♦︎、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認識🔏,並確有悔改表現;
2.受處分期間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製度🏐、沒有新的違規違紀行為的;
3.處分已滿考察期時限;
(二)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的學生除滿足第一條基本要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全國👨🏻🦱、自治區、地區的各級大賽中獲得獎勵;
2.學年度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專業前20%或進步30%🤸🏻♀️。
第四十條 處分解除程序
(一)申請解除處分學生向顺盈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解除處分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系(部)對申請人的表現進行考察👩🏼🎨📵,確認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且各方面表現良好的🔤,可由系(部)向學院建議解除處分或提前解除處分(解除處分提前時間不得超過處分時長的三分之一);如經系(部)考察其表現較差,則延長考察期限🔭,留校察看期原則上每次延長三個月,三個月後重新考察(其他處分,原則上每次延長一個月,一個月後重新考察)⛹🏽♀️🐵;
(三)學生違紀處分的解除由學生處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四十一條 各種處分材料和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院檔案和被處分學生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生雖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但情節輕微、尚不足以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基層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四十三條 各系(部)要按照規定程序及時準確處理,違紀學生處分由學生工作黨總支(支部)負責組織實施🧑🍼。系(部)其他黨政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共同參與,積極做好受處分學生後續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顺盈娱乐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