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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權益解答

發表於:2023-04-24點擊😴:

 

大學生求職就業權益熱點問題解答

 

大學生在就業擇業的過程中,依法享有不容侵犯的就業權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5️⃣,大學生的就業權益經常受到有意或無意的侵犯。面對虛假招聘🏝、求職欺詐、就業陷阱等侵權現象,大學生要學會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大家整理了就業權益和政策解讀的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用法律武器為你的求職就業之路保駕護航!

一、大學生享有哪些基本的就業權利™️?

大學生享有的基本就業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權、公平待遇權、接受就業指導權。

第一,大學生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在就業過程中不應受到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第二,大學生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擇業、自謀職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擇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

第三🔣,大學生享有公平待遇權。在對大學生進行就業推薦時⬇️,應當實事求是,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向用人單位進行推薦🤵🏽‍♀️🚴,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的時候要體現尊重人才的原則💁🏿‍♂️,在勞動報酬方面要做到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大學生享有接受就業指導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高等顺盈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二🪚🪯、如何保護大學生在試用期或實習期間的個人權益?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或者實習期就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實習協議,明確具體期限和待遇🥑,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因為在試用期內拒絕為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此可見,試用期內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三🎷、實習期如何界定?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關於實習期,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現行有效)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學業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勞動法並不禁止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實習期間大學生身份問題🦶🏼。

在校生參加校外實習的,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將畢業或已經畢業的大學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實習期間待遇問題🧖🏿‍♀️,實習期不執行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習期的期限在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半年至一年。在司法實踐中,是實習期還是試用期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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